摘要
非法进口废物犯罪包括“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在洋垃圾非法入境形势严峻的现实背景下,非法进口废物犯罪的刑罚适用必定性和严厉性不足,现行立法存在犯罪客体错位、行为对象片面、刑罚介入滞后、责任认定困难以及刑罚配置不当的问题。对此,在立法建构层面应当贯彻积极刑法观,通过评估环境法益、扩展废物形态、提前刑罚介入、调整责任形式以及合理配置刑罚的方式予以针对性回应。
作者
安汇玉
汪明亮
An Huiyu;Wang Mingliang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96-105,共10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研究”(19ZDA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