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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收回出让的建设用地如果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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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注销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而进行的登记。虽然注销登记不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但把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将导致不动产物权的消灭,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发生注销登记错误,权利人将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登记机构造成一定的登记风险,因此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除常见的注销登记情形外,实务中有一种特殊的注销登记情形,即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与权利人签订协议书,在权利人退回土地、政府退回地价款后,需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这一情形。协商收回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与因土地闲置等原因依法收回不完全一样。因此,该种注销登记情形的申请要件和登记程序值得探讨。
作者 白楷卿
出处 《黑龙江自然资源》 2020年第11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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