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保证人是否承担停止计息清偿责任存在争议。该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实现,并不意味债权人实体债权的消灭,其担保实体债权与破产程序债权相分离,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担责,未超过约定范围,不违反公平原则。通过分析不同保证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保证人担责之现实考量与理论依据,明确主债务人破产属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应予预见的商业风险,破产停止计息作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采用不同裁判策略,倾向支持保证人担责,以保障保证人追偿权的有限行使为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无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作者
彭立峰
田桂瑶
PENG Li-feng;TIAN Gui-yao
出处
《岭南学刊》
2020年第6期72-79,共8页
Lingna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