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函[2020]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你们关于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0年第30期27-2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