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实际收益课征的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其开征的正当性根源于宪法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益反映了新创造的社会财富在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分配格局,而其税收负担则取决于应税所得类型、法定收入额、法定扣除额、复合税率结构、税收特别措施等课税要素。个人所得税应基于量能课税原则进行法律构造:资产所得应重课税而勤劳所得应轻课税;重在设计不征税收入,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标准,专门项目扣除标准,成本、费用和损失据实扣除,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等,促使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在所得负担能力不同的国民与国民之间实现公平分配。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36-254,共19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税收法定原则实施中的立法问题研究”(CLS[2018]C1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