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12月17日,吴某入职A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A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和12月1日分别2次向吴某发出警告信,称吴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吴某也分别2次在"员工签名确认处"签了名。2018年12月31日,A公司最终向吴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的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是吴某让他人代打考勤卡,违反了劳动纪律,构成一般违纪行为;二是吴某向他人打听或向他人泄露薪酬和福利信息,构成一般违纪行为;三是吴某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违纪行为.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20年第10期50-51,共2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