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注焦点】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应予考虑的因素。就“外嫁女”而言,她们通常表现为出嫁后户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离婚后户籍重迁回娘家。具体包括“外嫁女”嫁农村男、“外嫁女”嫁城市男以及离婚等情形。无论何种情形,其家庭或者离婚后本人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均应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势必产生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应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同时作区分处理,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193-200,共8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