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纳税人信息权及其构建日益引发各界高度关注,有很多围绕其展开的问题亟待厘清和解决。这需要在明确纳税人信息权的相关范畴、法律定性及其与相关范畴间关系等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拓补:不但要采用纳税人信息权来指称纳税人所应享有的这一相关权利,而且应明确纳税人信息权系一种兼具人格权属性与财产权属性,但更偏重于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而非法益或所有权等固有权利,同时还应明晰纳税人信息权与个人信息权及企业数据权益等相关范畴间存在的承继与发展关系。进而可通过考察纳税人信息权在域外的产生及在域外几个颇具代表性经济体的演进历程等问题,揭示出其对我国相关权利构建与完善的启示。这些学理分析不仅要求在理论研究和实务中,明晰纳税人信息权的涵义、法律属性及其与相关范畴间的关系,而且要在立法层面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及其上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基础性内容予以周延规定,同时在相关立法和法律适用实践中,还应明确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相关权利一体但分层的法律保护观。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5期146-160,共15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19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背景下的税收征管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7ZDA05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