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的网络侵权制度既继承了我国传统法上已行之多年的规则,又对传统制度作了更新。在法律适用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网络侵权规则不应再被适用。根据《民法典》,认定合格通知的各项因素应统一纳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两项要件中予以体系化。影响必要措施判断的诸多因素也需纳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两个方面予以体系化。新增的转通知规则和反通知规则都可适用于人身权益领域。《民法典》中反通知的法律后果一改传统,赋予了权利人合理期限的等待期,进一步强化了对权利人的保护。《民法典》首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错误通知人主张侵权责任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对善意的错误通知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则预留了解释空间。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犹豫不决不同,《民法典》明确将应当知道规定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途径之一。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4期97-110,共14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6CFX0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