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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烧鸡亚硝酸盐不合格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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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7月8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某餐饮店自制烧鸡在监督抽检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检测结果为60mg/kg,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70mg/kg,均不符合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以下称10号公告)要求“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作者 宁俊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17期22-23,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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