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地方监察体制的突出特点是采取巡视监察的方式。对地方州县进行巡察,是监察御史一项重要的常规职能。为加强监察力度,朝廷还临时派遣各类监察使官对地方进行监察,以解决地方发生的重大问题,这是一种非常规的监察方式。御史出巡或者遣使巡察,就是要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监察,消除属地管辖模式的弊端,打破或割裂监察者和被监察者的利害关系,形成正常的异体监督与制约关系,发挥巡察的制度优势,及时化解社会危机,保证官僚制度的正常运作,实现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控。唐代巡察制度的特征、运作以及成效在国家治理方面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并对后世的地方监察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出处
《求索》
CSSCI
2020年第5期76-84,共9页
Seeker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毛泽东与湘学研究专项资助项目“王船山法治思想及时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15ZXC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