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之下,信用监管已成为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然而,当行政机关频频采用“信用”进行监管之时,我们却发现以公权力领域中的正当程序检视该机制,其存在国家立法缺失、规则与信息不公开、评价主体不中立、保障性程序权利设置缺失等问题,亟待通过完善立法、公开监管过程、评价主体保持中立以及完备保障性程序设置加以完善。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82-87,共6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基金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论行政法视域下正当程序对信用监管机制的规制”(20190303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