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创性是认定类电作品的核心要素,准确且恰当地判定独创性,是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我国目前施行的《著作权法》虽提到“独创性”,但并未制定具体的条款对独创性的含义及标准给出明确的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类电作品独创性评判尺度的把握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类电作品的本质属性入手,基于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与版权法体系、作者权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认定独创性时需权衡和分析的判定因素等角度进行阐述,以实现当下裁判的实体公正、稳定当事人对权利的预期为目标,探究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问题.
出处
《中国版权》
2020年第4期81-8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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