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历史沿革而言,私法范畴在素材上体现出浓厚的古典色彩,即私法主要来源于罗马私法。潘德克顿法学在处理私法范畴的问题上采取了较为保守的做法,其以罗马私法为素材,借由主观剪裁与体系方法将罗马私法转.化为抽象的一般私法,并最终塑造了“民法(一般私法)-特别私法(主要是商法)”的框架体系。尽管在一般私法,即民法意义上,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但对于.囊括民法与商法(也包括其他特别私法)在内的全部私法而言,体系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对于我国而言,囿于法律继受之限制,民法典编纂应当维持潘德克顿体系,但是,在原则层面上,以抽象平等、意志自由、伦理谦抑与交易庇护来界定私法之范畴,不仅在价值上颇为可取,而且亦可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塑造全新的、作为整体的私法范畴及其体系,最终在法学层面上实现对潘德克顿体系的某种超越。而在此私法范畴认知基础上,应当正视我国私法继受的客观性与长期性,注意区分立法体系与法学体系,重视现代私法基本原则的中枢作用,以便缔造既富有学术底蕴,又可回应现实问题的中华私法学。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1-39,共39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民法总则基础理论研究——以潘德克顿法学为中心”(项目编号:106112017CDJXY080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