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等一系列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0年第6期40-41,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