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职权的监督。但在实践中,审查标准仍然存在启动标准不一致、范围认定存在分歧、合法性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为此,需要尽快出台一并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权,法院在审查时应以审查具体条款为主、审查文件全部内容为辅。此外,需要确立对行政管理领域党政合署发文规范性文件的有限审查,并推动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类型化,加强对地方法院案件审理的指导。
出处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43-47,共5页
Journal of Changsha Social Work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