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依法决策能力和水平,是落实党中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对此进行持续探索,积累了丰富成果。深圳自2016年建立党委法律顾问制度以来,积极总结、大胆创新,以“可用、管用、好用”为目标,以“多层化、专职化、精准化、市场化”为方向,优化组织范式、工作模式、遴选方式和激励形式,探索形成了“1+3+3”党委法律顾问制度模式。
出处
《秘书工作》
2020年第6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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