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稅义务时间与其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即出现没有收到销售款也需计算缴纳增值稅的情况。指出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纳稅义务时间存在着差异,房地产企业收取的预收款仅产生了增值税预缴义务,并未发生真正的增值税纳稅义务,而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相关差异使得增值税留抵稅额长期得不到抵扣,出现垫稅风险等,需要相关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改进与完善。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57-59,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