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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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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服务合同具有协作性及人身专属性,在消费者一方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服务的情形下,提供服务一方无法继续完成服务并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合同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应允许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预付款项中扣除已消费部分的余款应予退回,同时保留非违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作者 程磊 武菁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8期60-6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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