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业文明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提高劳动效率和丰富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威胁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呼唤高质量绿色可持续发展、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抵制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新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取而代之。在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环境司法必然要发生一系列的理论与制度转变。环境法治实际上就是生态法治,环境司法伦理必然要实现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整体主义的转变;生态环境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利益,环境司法利益必然要实现从人身财产私益向生态环境公益的转变;环境诉讼实际上就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司法类型和特点必然要实现从私益诉讼向公益诉讼的转变;鉴于提供环境公共产品的国家义务,环境司法重心必然要实现从民事公益诉讼向行政公益诉讼的转变。
出处
《求索》
CSSCI
2020年第2期168-179,共12页
Seeker
基金
广东省普通高校省级重点科学研究应用研究重大项目“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与生态环境法治协同机制研究”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企业环境责任和政府环境责任协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JZD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