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出名人反悔拒绝过户借名人提起的确权之诉及要求将所有权登记至其名下的恢复产权登记之诉。面对这类问题,本文认为政策性住房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应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一方面法院审慎的使用自由裁量权注重司法审判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合理解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问题,另一方面民法典也应当完善对借名行为的相关规制,提高政策性住房的法律位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实施。
出处
《管理观察》
2020年第2期72-73,共2页
Management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