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某平台由上海某科技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某外卖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科技公司通过平台为外卖公司提供“劳务需求平台服务”和“劳务服务平台服务”。“劳务需求平台服务”是指科技公司通过平台将需要取得劳务支持的消费者的送餐需求信息予以发布,前述信息一经发布并经外卖公司外卖骑手确认后,即视为外卖公司与消费者就需要提供送餐服务的事项达成了协议;“劳务服务平台服务”是指可提供劳务的人员注册平台并确认劳务协议,即视为该劳务人员与外卖公司达成劳务协议,成为外卖骑手,后续可为外卖公司完成消费者发布的送餐需求。外卖骑手是指申请注册平台,自愿与外卖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务协议,通过平台自主选择消费者发布的配送服务信息,代表外卖公司完成配送任务事项,并在配送任务事项完成后获得相应报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1期41-42,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