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音乐现代化法案》的目的是使音乐版权许可制度迎合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保障音乐创作者在数字出版时代获得充足的报酬,并提高音乐版权的许可效率而实现音乐作品传播的最大化。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应当扩张为适用于数字环境。机械许可集体管理组织及其数据库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机械许可的费率应采取"买卖双方意愿"标准,以符合音乐版权人的长期诉求。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61-63,共3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资助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