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权利清单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该兜底条款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运用开放性的立法技术,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却存在矛盾与混乱。在认识论上对该兜底条款进行重构,从"应然权利"的角度,理解为法官在个案中予以保护的利益,有助于平衡著作权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之属性,防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逃逸。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3期55-59,共5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创新生态系统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文化研究”(18BFX15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