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低价中标"主要由招投标活动中双方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工程质量难以保障等方面。根据危险接受的来源与责任主体,本研究认为"低价中标"的责任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无招标人介入因素的低价中标即投标人自己危险化,损害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招标人介入因素的低价中标属于投标人危险化的参与,损害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损害的贡献程度分担责任;招标人恶意压低控制价属于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按照共同行为理论,损害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承担。
出处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12期153-155,共3页
Journal of Lanzhou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