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重要问题,第三者的认定是一个实践难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予以一定回应。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甚至同一处理结果的不同说理都会让法官在今后面临类似问题时无从着手,对司法公信力也是一种挑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关于“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规定并不一致,实践中,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15起案例进行梳理发现,裁判亦不统一。对此,受害人的身份认定应采用近因原则与保险风险作为标准,并以此来统一司法裁量。具体来讲,将直接原因作为认定标准,应当摒弃“外部接触说”和“转化说”两种错误学说,并应当将一起交通事故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事故原因,但不应将司机认定为第三者。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147-158,共12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