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运行近五年,实践效果与市场和社会的预期存在很大差距。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定位为食品安全法的“下位制度”,缺乏从保险法以及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与规则层面的研究与实践。由此引发保险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价值偏差,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对于食品安全规则的创新缺乏支撑。因此,应当厘清食品安全风险与责任保险所覆盖的风险利益的差异,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制度价值,从保险法体系内分析研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特征与问题,重构符合市场和社会利益的规则。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23-136,共14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16年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项目号16YJC820022)
上海市法学高原学科环境法建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