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是较早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国家,其在1974—1975年分3批次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被公认为当时世界最全面、最严谨的法律[1-2]。英国《安全卫生工作管理条例1999》明确指出,在《职业安全卫生法》下,雇主需采取措施以履行安全卫生管理职责[3]。但中、英两国在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对英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程序、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健康检查周期等进行概述,以比较中、英两国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制度上的差异,提出我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建议。
作者
武晓燕
鞠佳勇
古晓娜
战景明
刘占旗
WU Xiaoyan;JU Jiayong;GU Xiaona;ZHAN Jingming;LIU Zhanqi
出处
《中国职业医学》
CAS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637-640,共4页
China Occupational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