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在境外已趋成熟,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已进行了专门立法,设置了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使环境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而在我国境内,环境纠纷行政解决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处理方式只有行政调解一种可选,且处理结果无法律约束力。为此,我们有必要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纠纷解决经验,制定专门的《环境纠纷处理法》、设置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配备专业的纠纷解决人员、将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并明确上述方式的法律效力、建立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辅助系统等,以此来完善我国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第6期77-82,共6页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