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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修订的学习理解与思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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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部门监管VS.政府职责.1.“地方政府负总责”首次写入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中“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性立场首次写入《药品管理法》,地方人民政府在监管中的地位是“领导、组织、协调”,把药品安全工作上升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层面,给予财政经费预算保障,用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出处 《中国制药信息》 2019年第11期12-1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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