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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显投票全过程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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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采取屏显投票全过程不妥。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人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时,其表决方式由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再发展到现在的电子投票表决。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选举或者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表决结果,即:赞成(同意)、反对(不同意)、弃权。
作者 沈彦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6期31-31,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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