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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显投票全过程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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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采取屏显投票全过程不妥。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人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时,其表决方式由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再发展到现在的电子投票表决。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选举或者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表决结果,即:赞成(同意)、反对(不同意)、弃权。
作者
沈彦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6期31-31,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关键词
全过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分类号
D622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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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滕修福.
屏显票决全过程不宜提倡[J]
.法治与社会,2019,0(6):30-30.
2
崔厚元.
屏显任免投票全过程并无不妥[J]
.法治与社会,2019,0(6):31-31.
3
翟峰.
屏显投票全过程不宜提倡 且须完善相关立法规避[J]
.法治与社会,2019,0(6):28-28.
4
武春.
屏显投票全过程虽不违法但不宜提倡[J]
.法治与社会,2019,0(6):29-29.
5
王鸿任.
投票计票可创新 权利保障不可丢[J]
.法治与社会,2019,0(6):30-30.
法治与社会
2019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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