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改变当前刑事案件庭审普遍存在的庭审虚化现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实现庭审实质化改革最直接的方式。然而,因为当前我国司法资源相对短缺,要求所有案件的证人出庭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为此,我国应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将刑事关键案件的关键证人范围予以明确。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经验,建构符合国情的交叉询问制度,明确法官在庭审人证调查中的作用和地位。最后,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与书面证言如何进行认定,也应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断标准。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1期292-301,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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