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誉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宜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通过委任性条款,采取我国会计法律法规承认的计量方法。商誉的特殊损害赔偿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法院亦可借鉴'事件研究法'原理,结合'直接资本总额法'或'超额收益计算法'确定商誉损失;商誉的一般损害赔偿规则由填补性和非财产损害赔偿构成,不宜选择法定赔偿额、惩罚性赔偿或推定性赔偿的方式;特定自然人商誉损害赔偿应区别对待,当特定职业自然人由于商誉侵权而遭受解聘时,赔偿金额可类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需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予以确定。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1期54-66,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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