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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与人共同承包工程平分利润是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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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某镇小河村因为涉及村改社区故没有进行村两委班子改选,小河村的村务管理工作一直由原村书记、村委会主任乔某某负责。该镇移民迁建过程中,镇政府安排乔某某协助政府负责小河街范围内移民搬迁及社会稳定工作。2007年11月,某林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左岸回填护岸造地工程。因该工程施工地点、取土地点均在小河街范围内,乔某某便提出与该公司合伙承包工程,该公司考虑工期紧,协调难度大,且乔某某在当地势力很大。
作者 李云
出处 《法治论坛》 2013年第3期224-227,共4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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