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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重视选用治国执法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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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治理国家,有效地执行法律,就涉及到怎样选用好治国执法人才的问题。唐代,司法、行政基本混一,地方司法审判,由州、县官兼理;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监察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但三省(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长官、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官和尚书省尚书等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或审议。
作者 范明辛 陈吾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7年第2期61-6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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