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并不是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构成法律上的歧视,只有法律设立的保护群体直接或者间接地遭受反歧视法明确禁止的歧视事由侵害时,才构成违法的就业歧视。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现有反就业歧视法律设定的保护群体范围过窄、禁止的歧视事由太少。但反歧视法保护群体范围并非越宽越好。美国作为最早通过立法手段规制就业歧视的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机制。涉及保护群体的立法和实践体现了美国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歧视进行有限干预、并在雇主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之间形成权利平衡的思想,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启示意义。
出处
《反歧视评论》
2016年第1期61-76,共16页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