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公司领导人员经营责任的评价,主要包括保险业务合同条款公正性评价和保险费率合规性评价。但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比较复杂,合同双方即保险人及投保人对与合同条款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是不对称的,在这种情况下,经常出现两种可能:一是保险人欺骗被保险人;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作出不合理承诺。评价保险合同条款的公正性,目的在于检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避免上述两种不正常状况的发生,保证同一市场同一险种的合同条款相同。保险费率实际上是保险商品的价格。费率的高低主要决定于保险对象的危险程度、损失概率、责任范围、保险期限以及经营费用等因素。由于保险商品的自愿交换并不是在“了解情况”的双方之间进行的,所以这种交换价格的公允性也应纳入包括审计在内的监督管理评价范围。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合同基本条款和保费率由保监会统一制定,其他险种的合同条款和保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报保监会审定备案。上述规定应作为保险条款和保费率公正性、合规性评价的基本依据。
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2002年第10期16-16,共1页
Internal Auditing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