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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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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委、煤炭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对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和标准,应按劳社部发[2006]24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对其它行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可继续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5号)和《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6号)的规定执行。附件:《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
出处 《湖南政报》 2007年第3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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