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90年代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时选择的路径之一,其目的是实现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人。近年来这类企业在"二次改制"之后慢慢向现代公司形式过渡,随着这类企业"二次改制"的逐渐开展,涉及诉讼逐渐增多,解决这类企业的纠纷,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都应当适当地关注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背景。本文结合绷给定案例,讨论此类企业股权设置、股权与专让、权力机构等问题中似法律适用原则。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4期34-40,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