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某诉百度一案向我国法律界提出了"被遗忘权"移植或保护问题。本文在检讨被遗忘权源流的基础上,认为"被遗忘权"源自欧洲特殊政治文化背景产生的公民基本权利(即人权),该权利体现在个人数据保护中的公民要求删除"过时的、过分的、不充分的"的信息的权利,但该权利能否实现要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假如适用欧洲法律规则,任某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本文认为,我们应当在基本权利层面讨论要不要移植"被遗忘权"。假如"被遗忘权"已经被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它也不宜直接进入人格权法,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而应采取一般人格权来保护被"被遗忘"法益。
作者
高富平
王苑
Gao Fuping;Wang Yua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6期40-47,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ZD17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