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售式重整以挽救企业事业而非保留企业主体资格为典型特征,是相对于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而言的一种实践模式,存在于中美破产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发挥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出售式重整模式可以为我国破产法实施所采用,在目前立法尚未明确此种模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对出售式重整模式的适用对象、候选投资人的确定、资产价格的合理评估、资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方式选择、整体出售计划的制定和批准、政府功能角色的定位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
作者
徐阳光
何文慧
Xu Yangguang;He Wenhui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88-95,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破产重整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5SFB20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