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解释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刑法解释的司法逻辑却并没有被足够的重视,对其本质内涵理论研究的缺失,直接决定了其司法实践指导功能的偏离。由于司法逻辑自身就是司法审判逻辑性的一种体现,这也就要求司法者必须遵循刑事司法本身的运行逻辑来参与犯罪治理。因此,很有必要探究它本质内涵的内容。刑法解释的司法逻辑本质内涵应是“入罪的该当性与出罪的合理性”,二者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这才是刑法解释该有的态度。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7年第2期360-373,共14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15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量刑规范化实施情况研究——以“实体量刑规范化文本”的适用为视角》(项目编号:15BFXJ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方法论反思》(项目编号:15JJD820003)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