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节严重"作为诽谤行为入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恰当确定其认定标准无疑十分重要。而网络诽谤因其实施域境等的特殊性,司法解释简单地以"点击"、"浏览"、"转发"之"数量标准"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不仅有司法"偷懒"之虞,更是凸显其实质上的不合理性;应当代之以"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或者名誉严重贬损的"判断标准。
出处
《海峡法学》
2015年第1期68-75,共8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网络诽谤‘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研究"(项目编号:2013XZYJS11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