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辩论的进行,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要求案件当事人在提出事实主张或证据声请时,对相关基础事实的陈述须达到明确具体的程度。经过20余年的制度演进,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逐渐成型并持续发展,但仍存在体系不完整、法制不完备、配套制度不完善等缺陷。为更好地发挥具体化义务的程序性价值,我们必须推动立法方法的创新,并健全配套的规则体系、完善现有的庭前会议制度。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7年第1期325-338,共14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