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教义学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在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体系下,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上存在限制,以及囿于'房随地走'原则,宅基地上房屋流转亦受到限制,因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成为履行不能合同。本文欲通过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的区隔,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此原则下解释我国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本文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因处分人欠缺处分权而无效。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6年第1期231-247,共17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