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烟酒等项征收重税,是近代财政学界和财税实务界较为普遍的共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沿用北京政府酒税制度,弊病丛生。为应对财政危局,根据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形成的清理整顿思路,对酒税制度进行重新设计。成立整理烟酒税务委员会,指导烟酒税制重新设计及施行;重行公卖之制,统一酒税征收税率;建立从上到下的酒税征收机构,确保酒税制度施行;建立酒商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税源掌控。到1933年,国民政府在江、浙、皖等七省施行土酒定额税制,对国产酒类从量征收定额税,形成七省土酒定额税制与其他省区酒类公卖并行的酒税制度。1941年推行国产酒类税,统一全国范围内的酒税制度,酒税征收完全符合货物统税原则。国民政府时期酒税制度的这一演进历程,完善了财税制度体系,酒税收入增加,酒税在财政税收中的地位变得相对重要。纵观国民政府时期的酒税制度及其施行,受地方肆意加征苛杂、税政窳败、酒商登记管理制度施行效果不彰、酒税制度施行中采取的"招商承包""认额包缴""认额拟缴"等具体办法影响,效果未能达到最佳,对酿酒业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70-77,共8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中国近代酒类管理制度研究”(18GZYB38)
贵州商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黔商合BSKY[2018]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