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全国范围内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中涉黑涉恶行为包含大量长期欺凌公民却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乡霸”“市霸”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圈较小,导致大部分尚未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伤害行为落入行政处罚的范围。行政处罚具有选择性且威慑力弱,部分严重施暴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处罚,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信条。有必要从增设暴行罪的社会意义和刑法教义学意义出发,对暴行入罪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进而对暴行范围进行界定,作出我国增设暴行罪的立法构想,逐步完善我国刑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体系。
出处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54-61,共8页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01810251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