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婚纠纷的特点决定调解在妥善解决家庭纠纷,修复、治疗家庭关系方面发挥着更为突出的作用,法律亦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现行离婚案件的审判采取的是调审合一模式,调解与诉讼均由法官主导,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本文通过分析目前调审合一模式下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现状及呈现的矛盾,提出为了更好地平衡离婚案件审判效率与秩序之间的关系,应当对当前调审合一的模式进行调整与重构,平衡法院力量与社会力量的配比,整合现有资源,成立独立承担离婚纠纷调解职能的机构,并通过立法适用强制诉前调解程序,将调审适当分离。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7期43-48,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