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刚性兑付”是我国金融行业的一种特殊现象,作为一种极具说服力的增信措施,主要表现为:无论资产管理产品的标的投资收益如何,无论产品能否产生充足的现金流,金融机构或相关主体都会按照预期收益向投资者“还本付息”。[1]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针对资产管理产品中大量存在的“刚性兑付”作出了极严格的规定,与金融监管机构既有的泛部门规章形成合围之势,“打破刚性兑付”已然成为一项确定的金融行政任务,热度一时无两。
出处
《经济法论坛》
2019年第1期84-97,共14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