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构建由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组成的因侵犯著作权而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体系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发行”是否包含“销售”始终存在争议,最终导致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划分标准未能形成共识。基于法律解释学立场的考量,“发行”应当是指具备“发行”性质的销售行为,其实质特征是向公众和市场提供“新”的侵权复制品,对于销售市场原已存在的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未来司法解释应当明确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批发、零售”是指具备“发行”性质的“批发、零售”行为,其他不具备“发行”性质的“批发、零售”行为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5期63-67,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